以案释法: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2023-07-19


贷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金融手段,能够我们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解决经济的燃眉之急。

通过贷款,人们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在商业和个人生活上获得更多的机会和益处。

然而,现实生活中,通过非正常手段途径获取贷款的问题愈发严重,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金融秩序和国家利益,还会构成犯罪。


一、骗取贷款罪的现行规定骗取贷款罪规定在刑法第175条,指的是个人、单位为了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采取了相关的欺骗手段,并且事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并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果是单位构成骗取贷款罪,则由单位交罚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相关刑期处罚。

每一个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不同的,对于一些人身伤害的立案标准较低,而骗取贷款罪属于经济犯罪。对于此罪的立案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骗取的贷款金额超过一百万;




通过欺骗手段给对应的金融机构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额二十万以上;虽然没有达到相关的金额规定,但是欺骗次数过多或者给相关借款的金融机构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二、案例分析2020年,王某看中了市区的一套房子准备入手购买,手里资金不够便想着从银行贷款。在去银行了解了相应的贷款条件后,为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便伪造了一份《板材购销合同》。

2020年10月,王某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00万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36个月,并约定了分期还款、每月偿还利息。




同时,王某的朋友张某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张某名下的房产为王某的2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次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当时房产市场价格,该房产价值三百万。贷款发放后的前两年王某每月都有按时还款,最后一年因为经济问题没有如约还款,并且约定还款日期也不能将余款补上,银行将其诉至法院。

对于本案经过了两次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申请贷款时采用了虚构合同的方式骗取贷款,获取贷款后没有按照金融机构所规定的的贷款用途使用,构成骗取贷款罪。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了,理由是虽然王某贷款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其主观并没有不偿还贷款的意思,并且在前两年按约还款。

此举也能推出当事人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除此之外,王某对于此贷款也提供了足额、真实的担保。

事后也没有将取得的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没有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如何认定金融机构的损失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对骗取贷款罪的构成应该有了初步的认识,并非采用了欺骗手段就构成该罪,应当从客观获款行为、主观贷款目的、主观还款意愿、银行是否实际受损失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比如以上案例,当事人在贷款时所提供的担保已经超过了贷款的金额,即使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金融机构也能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最终不会受到损失。

那么在实务中,金融机构的损失有什么判定标准呢?首先,金融机构的损失必须是以借款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为前提,而且该损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且事后无法挽回。




对于损失的金额范围不包括利息,只限于本金。简而言之就是金融机构穷尽一切手段都没有将借款收回。

如果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帮助下,借款人将余款补上,金融机构最终并未遭受损失,行为人也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四、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在区分两个罪名时,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当事人的主观想法。贷款诈骗罪从罪名看和诈骗罪相似,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增加了贷款的基础行为。




所以要构成贷款诈骗罪需当事人在贷款前或者贷款时就没有要归还贷款的意思,也就是带着不还贷款的目的去借款,这就是所说的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贷款罪的当事人贷款时是没有要吞占该笔资金的想法,只是因为客观情况,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了贷款,只有在贷款期限届满时未按时还款并且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此罪。

总之,在实务中常会因为贷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不想归还的证据不足,最终只能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处罚。



五、欺骗手段的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对于欺骗手段又有何种规定呢?由于在具体的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欺骗手段以及方式进行规定。

因此可参照诈骗罪中的手段进行适用,下面给大家简单分析几种欺骗手段。首先最为常见的就是某些企业为了获取银行贷款,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

表面上是符合了银行所提出的贷款客观要求,探究其真意还是违法的。一般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会有一定的政策优惠,而这些不满足政策的企业为了符合银行的放款前提,便有了之后的虚假行为。




提供假担保也是骗取贷款罪中较为常用的手段,在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用低价值的财物去冒充高价值的财物、编造不存在的抵押权的登记文书、超出贷款金额价值的超额担保等。

比如,行为人将已经结算完毕的货款单伪造成未收账单抵押给银行;或者将产权不明,有权属争议的房产、车辆抵押给银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采用什么形式的欺骗手段,只要最后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将不会在追究之前的欺骗行为。




只有贷款人最后不能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遭受了直接 的经济损失,才能够认定贷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六、结语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个人和企业实现资金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信用等级、实现财务规划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破坏作用。

我们应当加大对骗取贷款行为的打击和政策监督力度,提高防范骗取贷款的能力水平,不断促进贷款秩序和社会金融活动合规高效运行,更好发挥其制度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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